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申报条件: | 产品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及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及制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消毒用品卫生许可证、复肥生产许可证、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绳,轴承钢材,空气压缩机,蓄电池,机动脱粒机,防爆电气,砂轮,内燃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农药,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钻井悬吊工具,工厂制造型眼镜,预应力混凝土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港口装卸机械,公路桥梁支座,建筑卷扬机,水泥,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铜及铜合金管材,铝、钛合金加工产品,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水工金属结构,制冷设备,救生设备,抽油设备,燃气器具,饲料粉碎机械,人民币鉴别仪,棉花加工机械,防伪技术产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税控收款机。 |
申报材料: | 以下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
办理流程: | 受理->上报 1、窗口受理。于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的决定并送达。 2、上报。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
电子证照: | |
法定期限: | 法定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上报质检总局5日。承诺时限受理2个工作日,上报质检总局2日。 |
时限说明: | 不含产品检验时间、证书打印和送达时间 |
标准及依据: | (技术审查环节中的产品检验费用由企业自主委托的发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责任部门: |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
咨询地址: | 郑州市电厂路华强广场南区咨询代办 |
咨询时间: |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
联系方式: | 0371-56666755/13598882363 |
QQ: | 318351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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